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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武平丽等申请郭会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琦,武平丽,郭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李子琦,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武平丽,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郭会建,男,汉族,住巨鹿县堤村乡王堤村。本院在执行李子琦、武平丽与郭会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子琦、武平丽于2013年11月1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志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