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张茂新与欧奋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茂新,欧奋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茂新,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小丰,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思涵,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奋强,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颜春阳,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茂新因与被上诉人欧奋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根据民诉法第21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欧奋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案涉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辖区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张茂新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芳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