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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曹建云、曹建龙等与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云,曹建龙,曹建国,曹建霖,曹建中,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曹建云,男,汉族,1956年7月生。原告曹建龙,男,汉族,1957年12月生。原告曹建国,男,汉族,1961年6月生。原告曹建霖,男,汉族,1964年4月生。原告曹建中,男,汉族,1967年2月生。被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玲,任理事长。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建云、曹建龙、曹建国、曹建霖、曹建中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云、曹建龙、曹建国、曹建霖、曹建中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