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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99号6-7幢。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明、陈春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477号205室。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