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伟与董开同、龚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董开同,龚善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48号原告:胡伟,女,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董开同,男,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龚善明,男,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诉被告董开同、龚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董开同在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08号案件执行款2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开同在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08号案件执行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