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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洪超与王春晓、贾秀红、黄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洪超,王春晓,贾秀红,黄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申洪超。被告:王春晓。被告:贾秀红。被告:黄聪。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洪超诉被告王春晓、贾秀红、黄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洪超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申洪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