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洪超与王春晓、贾秀红、黄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洪超,王春晓,贾秀红,黄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申洪超。被告:王春晓。被告:贾秀红。被告:黄聪。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洪超诉被告王春晓、贾秀红、黄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洪超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申洪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