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2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与山东光大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山东光大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267-3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一号路。法定代表人张金江,董事长。被执行人(被告)山东光大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北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昌府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山东光大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东昌府法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告)山东光大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097.2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虞增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