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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魏增智与候洪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增智,候洪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魏增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站红、贾淑君,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候洪坡,农民。原告魏增智诉被告候洪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称其以妻子刘素柳的名义取得建设用地一块,2005年其妻去世,2007年其在此处建二层商住楼一栋。2013年6月被告在其东临修建四层商住楼一栋,由于被告没有处理好地基,且楼层过高,导致其所建楼房、院墙出现多处大裂缝,楼的整体结构损坏。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建房行为给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刘素柳名字的土地证上显示其东邻是李栓柱,并非本案被告候洪坡。原告也未提供受损楼房的房产证,无法证明该楼房的所有权人。原告应先对受损楼房的土地和房产到行政部门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增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兴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