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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民三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王双华与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双华;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王双华,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北海救助局船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孙淑华,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迎新里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2721-6。法定代表人李忠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永利,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华与被告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特快专递费50元,合计887元,由原告王双华负担。审判长  徐桂霞审判员  张纯山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