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调确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王金财、洪金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财,洪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调���字第400号申请人:王金财。申请人:洪金云。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金财与申请人洪金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任富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金财与申请人洪金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1日经宁波市江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王金财赔偿洪金云134**元,此事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任富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