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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密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通程金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程金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78号。法定代表人陈良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通程金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东邵渠镇政府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马居利,经理。原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与被告北京通程金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通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华公司诉称:2009年7、8月份,我公司项目经理林学善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家华。被告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是北京通城国际大酒店,杨家华向林学善表示该项目弱电工程正在发包,如果我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被告公司就将弱电工程发包给我公司。我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同意了被告的要求,并于2009年9月23日将100万元定金汇给被告。同日,杨家华给林学善打了一张文字收据,将事先准备好的承诺函交给了林学善。后我公司督促被告尽快与我公司签订合同,被告一直推脱,至今也未与我公司签订合同。故我公司认为被告迟迟不与我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违约,应将定金返还给我公司,故诉至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通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7、8月间,原告美华公司项目经理林学善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通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家华。杨家华向林学善表示,自己的公司正在开发建设北京通城国际大酒店,该项目中弱电工程正在发包,如果原告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被告公司就承诺将弱电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原告美华公司同意被告通城公司提出的要求。2009年9月23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定金汇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文字收据,该收据载明:今收到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北京通程国际大酒店弱电工程合同定金壹佰万元正,被告在该收据上加盖了印章。同时,被告将准备好的承诺函转交给了原告。该承诺函载明:我公司同意将北京通程国际大酒店内弱电工程全部工作内容以总承包形式发包给贵公司。就弱电工程相关事宜,以正式工程合同签订后执行等内容。后双方未能签订弱电项目承包合同,原告以被告迟迟不与其签订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收取的100万元定金返还给原告。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合同定金20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承诺函、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确认。当事人签订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原、被告双方就北京通程国际大酒店内弱电工程项目口头达成一致,且原告已付被告一百万签约定金,但双方至今并未签订弱电项目的承包合同,属于合同未成立。因此,被告无权继续占有该合同签约定金,被告收取的合同签约定金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签约定金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通程金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定金一百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八百元,由被告通程金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八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由原告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九千元(已交纳);由被告通程金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八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光文审 判 员  任海滨人民陪审员  何桂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颖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