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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并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唐运岭、吕包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唐运岭,吕包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并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运岭,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太原市小店区金娇油漆商店业主,现住太原市。被告吕包迟,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永嘉县喜旺五金厂负责人,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运岭、吕包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继续调查取证,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650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刘平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