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宥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宥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32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郑家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良慧,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雪仪,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宥兴,男,汉族,住XXX,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宥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1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肖英青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