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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莫钻芬与何玉英、何建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钻芬,何玉英,何建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钻芬,女,汉族,1972年7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吉繁,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英,女,汉族,1967年7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兵,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军,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何建君,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上诉人莫钻芬因与被上诉人何玉英以及原审被告何建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何玉英是香港居民,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依法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涉外民事审判庭管辖。莫钻芬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涉外民事审判庭审理。被上诉人何玉英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莫钻芬及原审被告何建君的住所地分别位于东莞市莞城区和万江区,均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莫钻芬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辉恒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