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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影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谭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928号原告磐石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被告谭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影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磐石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