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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140号原告: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剑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