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毛某某,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开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史雪红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人民陪审员 许 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