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南商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钱秋如与徐建华、顾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秋如,徐建华,顾菊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南商初字第917号原告:钱秋如。被告:徐建华。被告:顾菊兰。原告钱秋如诉被告徐建华、顾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徐建华先后于2011年7月19日、9月25、11月5日向原告购买茶叶共计2690万元,仅付款1048万元,余款1642万元至今未付。因两被告系夫妻,故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4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涉及韩红军合同诈骗一案,已被嘉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秋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耽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杰代理审判员  陈维清人民陪审员  朱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