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曹鸿与林科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鸿,林科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仪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曹鸿,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周健康,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科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住仪陇县。原告曹鸿诉被告林科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聪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鸿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健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科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鸿诉称:2011年,原告在被告承建的环山卫生院工地上做地砖和大理石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给原告结算费用为21892元,支付了9000元,下欠12892元,并在2011年1月26日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原告的材料款和人工费共计12892元,并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偿还资金利息。被告林科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曹鸿在被告林科国承包的环山卫生院工程中承揽地砖安装,结算后,被告林科国于2011年1月26日向原告曹鸿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小曹环山卫生院地砖和大理石、人工费用共计贰万壹仟捌百玖拾贰元整小写(21592.00元)”,以付玖仟元整小写(9000.00元整)下欠壹万贰仟捌百玖拾贰元整小写(12892.00元整)。欠款林进,2011.元月.26日”。同时查明,被告林科国又名林进。以上案件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欠条、证人证言、本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曹鸿承揽被告林科国承包的环山卫生院建设中的地砖和大理石安装项目,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林科国应按其出具的欠条所确认的金额向原告给付工作成果报酬。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下欠材料款及报酬共计1289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给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可得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偿还资金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科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曹鸿处欠款12892元,并从2013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履行期间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本判决书规定时间内若未按时履行赔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科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聪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漆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