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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翁晓妹与于亚妮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69号原告翁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于某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军审 判 员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