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黄国坚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伟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黄延波、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利春、陈辉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文斌,广东中化卡尔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文斌,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中化卡尔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翼晨。再审申请人江文斌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化卡尔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4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文斌申请再审称:1、已付停工期基本工资数额有误,月份数相差1个月。2、本人实际月工资2500元,每月1200元只是基本工资。3、被申请人已付8494元医疗费没有原始凭据,该笔费用是37594.4元里面的一部分。医疗费总数应为49941.8元,并不是49622元。4、广州职工平均工资总数应以网上查明的2009年数据为准。5、医院出院小结和复诊断书已写明须加强营养,因此请求营养费。6、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本人2013年7月23日从湖南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质审的火车票119元。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23日联合发表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审判决适用上述规定,抵扣医疗费,无法律依据。8、本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4日确立劳动关系,之前由于本人长达3年之久的维权,属于时效中断。因此,2012年4月提出双倍工资赔偿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关于有关数额计算的问题。1、江文斌工资数额的问题。根据江文斌签收的工资表显示,其每月工资为1200元。江文斌主张1200元仅为基本工资,其每月实际工资为2500元,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2、已付停工期工资数额的问题。江文斌自2009年3月24日之后未上班。其在一审庭审时已确认领取2009年3月24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工资4981.04元,江文斌再审申请主张少领1个月工资,本院不予支持。3、卡尔公司是否已付8494元医疗费的问题。在仲裁以及一审庭审中,根据卡尔公司出具的收据,江文斌均确认卡尔公司垫付医疗费合计金额8494元。现江文斌以卡尔公司没有收据原件为由,主张医疗费由黄李辉、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否认卡尔公司垫付医疗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4、营养费的问题。医院出院小结和复诊断书虽写明须加强营养,但江文斌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发生数额,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5、关于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问题。一、二审判决依据江文斌受伤时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数额,计算相应的工伤赔偿数额,并无不妥。江文斌主张应以网上公布的数据为计算标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2013年7月23日火车票款的问题。江文斌此诉讼请求,超出一、二审诉请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处理。(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江文斌的工伤系第三人黄李辉侵权所致,江文斌可以同时主张工伤或侵权赔偿,但民事赔偿以补偿原则为主,江文斌通过工伤和侵权取得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23日联合发表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只是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法律原则。江文斌关于二审判决在卡尔公司应负工伤保险责任中扣减已获赔偿医疗费错误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是否构成时效中断的问题。江文斌于2008年10月16日入职卡尔公司,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江文斌于2012年4月19日提起仲裁,才要求卡尔公司支付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3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在之前的诉讼中,并没有提出上述请求。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江文斌的上述请求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并无不妥。江文斌主张2011年11月4日双方才确立劳动关系,之前的维权导致时效中断,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江文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文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闵 睿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