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黄伟与绍兴市康宝车业有限公司、陶旭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绍兴市康宝车业有限公司,陶旭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188号原告:黄伟。委托代理人:何建红。被告:绍兴市康宝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清。被告:陶旭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绍兴市康宝车业有限公司、陶旭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旭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对被告陶旭盛的起诉。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