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黄伟与绍兴市康宝车业有限公司、陶旭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绍兴市康宝车业有限公司,陶旭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188号原告:黄伟。委托代理人:何建红。被告:绍兴市康宝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清。被告:陶旭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绍兴市康宝车业有限公司、陶旭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旭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对被告陶旭盛的起诉。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