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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即执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庞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永,金文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3270号申请执行人庞永。被执行人金文帅。本院在执行申请���庞永与被执行人金文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即民初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张海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修仕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