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春伟与卢如选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春伟;卢如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17号原告李春伟,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如选,男,1980年8月6日出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红领巾公园南门西侧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蒲天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伟与被告卢如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伟撤回对被告卢如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