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执字第14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国萍与张成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萍,张成良,陈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执字第1408-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萍,女,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成良,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陈旭霞,女,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李国萍与张成良、陈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2)市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贞民执行员 郝振龙执行员 田 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