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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四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罗瑞鸿与张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瑞鸿,张碧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四初字第96号原告罗瑞鸿,男,1973年2月22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黄锐峰,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碧秀,女,1967年3月16号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罗瑞鸿诉被告张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瑞鸿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瑞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瑞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3.0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瑞鸿负担。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梁雪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