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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大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郴州市大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孙玉亮,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127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负责人张君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美云,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大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庆武。被告孙玉亮,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邰银坤,皖KC79**(皖KU0**挂)号半挂车的保险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羽,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大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孙玉亮、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大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孙玉亮、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大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孙玉亮、阜阳市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房翠萍审 判 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实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