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红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红军,张玉玲,祝彦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12号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海涛,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孙红军,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被告张玉玲,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被告祝彦喜,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红军、被告张玉玲、被告祝彦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红军、被告张玉玲、被告祝彦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