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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张德明与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德明;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张德明,男,汉族,1954年6月13日生,住所地睢县。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西口华宇绿洲小区31—5—1B。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睢县府前路。负责人安占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明与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明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