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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法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辉与何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辉,何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法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张世辉。被告何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辉与被告何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辉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张世辉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世辉承担。审 判 长  何应元审 判 员  郭 晶人民陪审员  何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