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法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辉与何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辉,何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法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张世辉。被告何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辉与被告何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辉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张世辉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世辉承担。审 判 长 何应元审 判 员 郭 晶人民陪审员 何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