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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支行,李文全,赵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庆国,行长。被执行人李文全,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玉,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商初[榴园]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文全轿车一辆,车号为鲁D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