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曲周县理民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曹书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理民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曹书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曲周县理民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书礼,该社主任。被告:曹书彩。原告曲周县理民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曹书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周县理民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返还原物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周县理民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理民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曲周县理民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仲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