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2013)辰法执字第154号谢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00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某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某香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