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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926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许某某,女,1997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三学生,沙河市。法定代理人史美红,女,系原告母亲。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生,农民,小学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书芳审 判 员  刘占军人民陪审员  李朝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