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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戴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戴某甲。委托代理人杜圣康、戴剑剑,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郑慧,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戴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萍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甲起诉称:2008年5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8年6月2日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夏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订婚后不久,被告就以各种借口让原告向姐姐借钱,原告稍有不从,即遭被告毒打。原告首次怀孕后,被告对原告不理不问,自行在外打牌、出入酒店及娱乐场所消费,但不给原告零用钱。原告生性怯懦,考虑到已有身孕,希冀该子出生能改变被告行为,故对被告一昧忍气吞声,孰料原告的忍让,使得被告、被告家人认为原告软弱可欺,进而得寸进尺。被告及其家人经常用不堪入耳的言语辱骂原告并限制原告出门、同邻居打招呼。原告预产期将至,被告不顾原告身子,辱骂推搡原告,致原告肚子疼痛又不及时送医治疗,最终胎死腹中。原告出院回家后,被告不顾原告身体及感受,对原告置之不理,原告父母提出愿掏钱为原告雇请保姆也遭到被告、被告家人的拒绝。不但如此,被告对原告打骂如前,经常无故把原告拉到一楼门口或三楼窗口殴打,并扬言要把原告从楼上扔下去。由于原告坐月子期间遭受被告折磨,致原告落下病根而面瘫。但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无奈原告只能借钱治疗。原告第二次怀孕后,被告仍然辱骂殴打原告,不让原告接手经济,就连儿子出生满月红包也全被被告收走,被告及其家人还咒骂原告。2011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以原告不给结婚证、身份证无法办理贷款为由,用拳头殴打原告后脑及全身多处。为了治疗,原告到朋友处暂居一段时间后回娘家生活。期间,原告家人因无法联系原告,到被告家询问原告下落,被告母亲竟纠集被告姐姐、姐夫等人欲殴打原告母亲,后因邻居劝架才未酿成后果。2011年大年三十,被告当着原告父母及家人面前承认错误,要求原告回家,原告同意给被告一个最后改正的机会而随同被告回家。但回家后,被告对原告态度仍然没有改善,夫妻经常争吵。2012年4月7日,被告无故发火扔掉原告衣服、撕毁皮包并脱掉原告衣服裤子从三楼拖打至楼梯,后又拖打至屋前路上。原告挣扎穿好衣服后,被告又将原告拉到村办公楼。次日早上,原告回娘家生活一直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购置,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50000元。故原告诉请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林夏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返还原告随嫁财物;四、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五、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答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在了解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三年后,生下儿子。婚姻生活难免会有小矛盾,但不致于离婚。被告相信原告是一时糊涂,双方还可以一起生活。二、被告没有让原告向原告姐姐借钱,没有出入娱乐场所,没有限制原告出入家里,更没有殴打原告。原告之所以胎死腹中,是因为双方经验不足导致的。关于请保姆的事情,被告支付了订金,保姆说得过几天才能过来,原告母亲不肯就把保姆回绝了。关于孩子满月酒的红包问题,我只收了三桌我朋友的红包,其他红包由原告收取。2012年4月7日的事情是这样的,双方那天是有小争吵,原告夜里就要回去,被告为了阻止原告夜间出门,才撕毁了原告的皮包,但是我没有脱掉原告衣服,也没有殴打原告。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四、原告提供的随嫁财物清单中,只有板壁床和餐具是原告婚前购置的,其他物品都是领取结婚证当天用我方给的上轿庚购置的。五、被告不知道50000元债务问题。六、被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不需要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戴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儿子林夏某的事实;5、短信照片三张,证明原告于2011年6月11日遭被告家暴后回娘家生活期间,被告发短信给原告要求了结双方关系并辱骂原告的事实;6、照片九张,证明2012年4月7日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的事实;7、2009年8月19日附一医病历一本、医疗门诊收费收据二十七张,证明原告面瘫接受治疗的事实;8、2009年6月11日附三医门诊病历、2009年11月通用门诊病历各一本,证明原告因胎死腹中就医治疗的事实;9、2011年12月门诊病历一本、门诊收费收据六张,证明原告因产子后落下月子病、妇科病而就医治疗及支出费用的事实;10、2010年5月至8月的收费收据十份,证明原告怀孕及产后就医支出费用的事实;11、2012年4月9日通用病历一本、门诊收费收据一张,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而就医并支出费用的事实;原告戴某甲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针三枚,证明被告及其家人放置针故意捉弄原告的事实;13、证人戴某乙出庭所作的证言,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及原告向戴某乙借款的事实;14、证人戴某丙出庭所作的证言,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及原告向戴某乙借款的事实。被告林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戴某甲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林某质证如下:对证据1至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内容是真实的,但是是原告先发短信辱骂被告,被告才这样回的,原告故意不提供她先辱骂被告的短信,该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小摩擦的存在。对证据6,对于脸部的两张照片,不能证明拍摄的时间,而且不能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的事实,照片显示原告额头上只有一点点伤势,被告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对其余七张照片,不能证明系原告的手臂,不能证明系被告殴打所致。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的伤势,不能证明系被告殴打所致,原告面瘫实际上是原告在坐月子期间吹电风扇所致。对证据8中附三医门诊病历,只能证明原告妇科治疗的情况,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对于戴小红的门诊病历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9中的门诊病历,显示的是原告肾积水情况,是原告自身疾病,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对证据9中收费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是只能证明原告曾经头痛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对证据12有异议,我没有故意放针捉弄原告。对证据13、14有异议,证人陈述的内容是听原告所说,并非亲眼所见,借款的事情,原告也没有告诉被告,证人偏袒原告。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1、2、3、4,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6中脸部的两张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但是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对手臂部位的七张照片,无法认定为是原告的照片。被告对证据7、8、9、10中除戴小红病历的真实性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无法证明载明戴小红的病历系原告的病历,对该份病历不予采信,对其他病历和收费收据予以采信,可以证明原告治疗的情况。被告对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但是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证据12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信。综合证据13、14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存在问题,但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且不能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戴某甲与被告林某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6月2日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林夏某,现婚生子随被告生活。2011年6月,双方因贷款事情发生争吵且分居生活至2011年农历12月30日。2012年4月7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五年多,且已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会产生各种问题,双方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应珍惜婚姻,慎重对待婚姻家庭中碰到的问题,多加沟通、相互体贴、相互谅解。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