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林全,阴麦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全,阴麦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全,男申请执行人阴麦芳,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住址:大荔县城关镇华城路29号。负责人赵全喜,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林全,阴麦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林全、阴麦芳于2013年9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张林全,阴麦芳应获得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公司支付其交通事故损失赔款38711.27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公司赔偿张林全,阴麦芳损失共计38191元,双方同意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当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公司通过转账支付给二申请执行人37882元,剩余309元,二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1)乾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1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文审 判 员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