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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蔡福开、蔡盛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蔡福开,蔡盛胜,蔡成再,蔡盛稿,蔡盛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699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被告:蔡福开。被告:蔡盛胜。被告:蔡成再。被告:蔡盛稿。被告:蔡盛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蔡福开、蔡盛胜、蔡成再、蔡盛稿、蔡盛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