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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中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申请执行玉林市╳╳副食品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玉林市xx副食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中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玉林市xx副食品公司,地址:玉林市法定代表人:曾xx经理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玉林市xx副食品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玉区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05年5月8号作出(2004)玉区法执字第193-2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案件的需要,本院于2003年9月30日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玉林市xx副食品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一、根据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04)玉区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玉林xx食品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一次性付款2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李xx,李xx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申请法院对本案执结处理。三、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xx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玉林市xx副食品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xx书面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执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04)玉区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坚审判员 蒋荣全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