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6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行政执法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602-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滁州市天长东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冉家政,局长。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广场B座七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清流西路266号商业内街101室4631.99平方米房产、位于中都大道38号359.32平方米房产、位于清流西路266-1号264.45平方米房产,但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市清流西路266号商业内街101室4631.99平方米的房产、位于中都大道38号359.32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清流西路266-1号264.45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苏审判员 凌林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纪员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