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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谷显柱与刘春玲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显柱,刘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487-1号申请人谷显柱,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春玲,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2011)丰执字第487号谷显柱与刘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业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