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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家军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军,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王家军。委托代理人唐金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远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家军诉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家军于2013年11月14日以诉讼主体不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家军负担。审判员  宋本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记员陈力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