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金宁宁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宁宁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孟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宁宁,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311980********,回族,大专文化,党员,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商务局干部,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2012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宁宁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德芳、丁润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宁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金宁宁任孟村县商务局墙改办主任,负责对孟村县辖区内新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2011年金宁宁在对孟村县苏杭家景住宅小区项目、孟村县宾馆和孟村鑫亿华庭住宅项目征收专项基金的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在没有足额征收专项基金的情况下,为上述两家建设单位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两家建设单位得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由于金宁宁没有足额预征两家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致使专项基金最终要上缴国库的金额和实际上缴国库的金额存在巨大差异,给国家利益造成了427563元的经济损失。其中对苏杭家景住宅小区项目应征专项基金346873元,实际征收50000元;对孟村县宾馆和孟村鑫亿华庭住宅项目应征专项基金261380元,实际征收1306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宁宁目无国法,甚为国家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提出被告人金宁宁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并已追缴回了大部分涉案专项基金,可从轻处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金宁宁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金宁宁任孟村县商务局墙改办主任,负责对孟村县辖区内新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2011年金宁宁在对沧州万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孟村县苏杭家景住宅小区项目、孟村县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孟村县宾馆和孟村鑫亿华庭住宅项目征收专项基金的过程中,对苏杭家景住宅小区项目应征专项基金346873元,实际征收50000元;对孟村县宾馆和孟村鑫亿华庭住宅项目应征专项基金261380元,实际征收130690元,在没有足额征收以上建筑项目专项基金的情况下,为上述两家建设单位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给国家利益造成了427563元的经济损失。2013年8月15日金宁宁主动到孟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在2013年8月追缴孟村县苏杭家景住宅小区项目的新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50450元及孟村鑫亿华庭住宅项目的新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金宁宁的供述证明,他自2010年7月任孟村县商务局墙改办主任,2012年5月调至商务局稽查大队工作。他在任墙改办主任期间负责墙改办的全部工作。墙改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建设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验收,对基金进行返还和上缴,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推广和应用。具体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法定程序是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交10元专项基金,在工程抹灰前建筑单位申请他们对于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返还申请,他们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按比例返还。专项基金应该上缴到财政专门的帐户,是不允许减、免、缓交的。由于墙改办人员不足和对法律理解的缺乏,以及工作的疏忽,他在对对沧州万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孟村县苏杭家景住宅小区项目、孟村县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孟村县宾馆和孟村鑫亿华庭住宅项目征收专项基金的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其中对苏杭家景住宅小区项目应征专项基金346873元,实际征收50000元;对孟村县宾馆和孟村鑫亿华庭住宅项目应征专项基金261380元,实际征收130690元,并为上述两家建设单位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他在2013年8月追缴孟村县苏杭家景住宅小区项目的新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50000元左右及孟村鑫亿华庭住宅项目的新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000元左右。并在2013年8月15日金宁宁主动到孟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证人刘华章、曹振辉的证言笔录证明,2011年刘华章在孟村县商务局任局长,金宁宁任墙改办主任,负责墙改办的工作,2012年5月曹振辉在孟村县商务局任局长。墙改办的职责是依据《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孟村县域内对建设单位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具体就是每一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要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足额预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这些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开工后再按照工程进度在抹灰前建设单位向墙改办申请对于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后建设单位提出返还申请,他们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按比例进行返还。如果建设单位不申请验收或者返还,预交的墙改基金将不予返还,全部上缴国库。(3)、冀财综(2008)22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证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的相关内容。(4)、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表三份证明,孟村回族自治县苏杭家景住宅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为34687.3㎡,孟村县宾馆总建筑面积为9700㎡,孟村鑫亿华庭住宅总建筑面积为16438㎡,孟村县墙材革新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已在此审批意见表上盖章。(5)、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书二份证明,2011年10月14日孟村县苏杭家景住宅小区向孟村县财政局结算中心缴纳墙改专项基金50000元,2011年5月12日孟村县鑫亿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孟村县财政局结算中心缴纳墙改专项基金130690元。(6)、孟村县商务局孟商(2010)26号文件及孟村县商务局的身份证明证实,2010年7月金宁宁任孟村县商务局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孟村县商务局执法大队教导员。(7)、孟村县商务局、孟村回族自治县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万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实,2013年8月份金宁宁追缴孟村县苏杭家景住宅小区项目的新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50450元及孟村鑫亿华庭住宅项目的新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000元,此款已入财政指定帐户。(8)、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的说明证实,金宁宁在未受到传讯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15日主动到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金宁宁出生于1980年1月27日,身份证号码132931198001270039。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宁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金宁宁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金宁宁已将大部分涉案未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追回,积极挽回了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宁宁犯玩忽职守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慧卿审 判 员 吴玉超人民陪审员 秦卫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