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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付满堂与张风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满堂,张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29号申请执行人付满堂,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风海,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满堂与被执行人张风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满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风海返还工艺品象牙三星像一套、咸丰碗一对、象牙笔筒一个、玉器天狗一个、天球瓶一个、满维起字画一副、清代玉瓶一个、香炉一个、犀牛角一个。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风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张风海将上述九件物品交来本院。双方认证中,申请执行人付满堂认为部分标的物不是当时争诉的物品,不予接收。本院认为,上述标的物在生效判决中未做具体标识,是否当时争诉之物,执行中不能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