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封晓光与张佩兰相邻关系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晓光,张佩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306号原告封晓光。委托代理人刘春生,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佩兰。本院受理原告封晓光与被告张佩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封晓光负担。审 判 长  蔡燕飞审 判 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