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封晓光与张佩兰相邻关系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晓光,张佩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306号原告封晓光。委托代理人刘春生,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佩兰。本院受理原告封晓光与被告张佩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封晓光负担。审 判 长 蔡燕飞审 判 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