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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克征与山西汾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征,山西汾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刘克征,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雷春仙,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汾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53号。法定代表人呼建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克征与被告山西汾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征于2013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克征负担。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