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顾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29号原告:顾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莫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