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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霸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霸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陈某。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晨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10日生一女王冰凝,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王某甲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有探视女儿的权利。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车牌号为冀R×××××的长安小货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5000元,于2013年11月25日前付清。四、原、被告共同债务有:借被告母亲张树香14300元,借被告二舅张辉1200元,均由原告王某甲负责偿还,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五、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晨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继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