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21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作的发票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牛星丽,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及其辩护人牛星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蒋×在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18号其经营的冰点星光图片社内,为孙×(另案处理)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从中牟利。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蒋×被抓获,民警从其图片社内起获成品印章67枚,经鉴定,其中的”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专业章”、”北京市花乡花卉市场有限公司代开发票专用章T11101060000107”三枚印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制作说明,印章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身患心绞痛,父亲刚刚过世,母亲年迈且多病,孩子仅三岁,建议本院考虑其实际困难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数罪并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蒋×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机关及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亚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伟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