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春英、王文龙与马新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新民,王春英,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春英。上诉人马新民为与被上诉人王春英、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东阳市人民法院向马新民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马新民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新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新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杜月婷审判员 陈旻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