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国兰、卢清相、卢新新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兰,卢清相,卢新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刚。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善明。委托代理人洪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清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新新。上诉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兰、卢清相、卢新新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搬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上诉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上诉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4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自